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瞞凶宅轉售 判詐欺倒賠86萬
買凶宅隱瞞再轉手,當心淪為詐欺犯,還得倒賠!

從事房屋買賣的李炯祺,95年低價買下台北縣蘆洲市一處凶宅,2個月後隱瞞屋況,轉賣給張某賺77萬元,被高等法院依詐欺罪判刑8個月後入獄;民事部分,高院認為,屋價比李某的買價還低,判李某須賠張某163萬5千元,等於李得倒賠86萬元;仍可上訴。

記者昨晚前往該宅採訪,屋內有亮燈,按電鈴無人回應。大樓住戶說,「凶宅」屋齡約15年,鄰居原先只知2樓有人往生,後來原屋主轉手賣出,新屋主接手住進去迄今,直到數月前刑事判決有結果,鄰居才知道發生買賣糾紛。

判決書指出,這間房屋位於蘆洲市信義路,曾於94年初發生婦人燒炭自殺案;95年8月,被告李某以468萬元,向吳姓屋主低價買下,雙方合約第14條,手寫註明屋內有自殺事件。

95年10月,被告李某委託仲介售屋,卻在「是否為凶宅?」的欄位勾選「否」,仲介到場看屋時,見陽台地上有燒過痕跡,即指著問,「這是怎麼回事?是否為凶宅?」李某答稱,是燒金紙所致,但非凶宅,最後由原告張某以545萬元買下。

張某買下後即進住,幾天後,就有鄰居告訴他,「你家曾有人自殺」,張某認為,李某隱瞞屋況,低買高賣,氣得控告他詐欺,李某則主張,原屋主只說,屋裡有人生病被送到醫院,他並不知道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。

一審板橋地院依據李某與原屋主吳某的合約,認定他明知買下的是凶宅,卻隱瞞此事再高價轉手,依詐欺罪判他8個月徒刑,被告上訴後,被高院駁回,已入獄服刑;民事部分,高院認為,李某買的房屋應該僅有382萬的價值,判李某賠償張某163萬5千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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